有觀點認為,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規定作出窮盡性保護的行為方式,原則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予以規制。根據該觀點,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殊條款對于網頁受到保護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網頁本身不具有知名度或影響力,對于網頁的抄襲和模仿如果沒有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即不滿足特殊條款規定的條件時,則不可再適用一般條款,否則可能會架空特殊條款的規定,導致原則性條款的濫用。只有在特殊條款對具體的行為類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一般條款對此類行為進行調整。
對于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的關系,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特殊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造成混淆的仿冒行為,其保護的是商業標識的識別性,故按照該條款對網頁進行保護,需要涉案網頁達到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和作用。而一般條款保護的是市場競爭秩序,強調行為的正當性和對競爭秩序的維護,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筆者認為,特殊條款排除一般條款適用的前提是保護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原樣模仿抄襲網頁版式設計的行為,目的不在于混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故本身并不屬于仿冒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勞動成果省卻自身勞動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即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條款調整的行為類型,故此時特殊條款并不能排除一般條款的適用,當該行為有損市場競爭秩序時,仍然可以適用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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